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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2020年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0-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2020年3月27日在乌海市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田成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牢牢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检察工作总基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一、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业务工作实现新突破

(一)办理案件数量实现新突破。在监察体制改革、检察人员减少25%的背景下,全市检察干警担当作为,全面落实高检院“四大检察”充分协调发展要求,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其中受理刑事案件人数同比上升14 %,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9%,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同比上升65 %,全市案件整体增幅为8.17%。

(二)法律监督效果实现新突破。核心业务数据是衡量检察业务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尺,也是推动增强法律监督工作刚性的重要手段。去年“四大检察”业务,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核心业务数据分别同比上升59.4%、77.8%、28.6%和84.6%;“十大业务”中,有14项核心业务数据位列全区前5名,占比15.1%,核心业务数据增幅位列全区第二位。法律监督广度不断拓展,监督力度持续加强,监督效果进一步彰显。

(三)职务犯罪大要案办理能力实现新突破。司法体制改革后,首次承办了自治区检察院交办的3起厅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市院选派业务骨干,对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乌兰察布市政协原副主席霍建忠和通辽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辛金山等人腐败案件提前介入、批准逮捕并审查起诉。运用科技手段办理大要案件,创新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指控犯罪,实现庭审证据从“听”到“看”的转变,大大提升了庭审效率和效果。

(四)涉黑案件跨区域办理实现新突破。自治区检察院第一次指定我市两级院跨区域办理在全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通辽“6.28” “11.22” 【1】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这两起案件涉案人员众多、保护伞严密、案情复杂。我们努力克服人员少、经验不足的困难,由市院领导包案,与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目前已顺利完成审查逮捕阶段的任务,展现了乌海检察队伍“攻坚克难、勇于担当”的精神风貌。

(五)司法办案理念实现新突破。更加注重从供给侧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出发,追求办案质量极致化,创新开展为期三年的“办精品案件、创乌检品牌”争创评选活动,从去年办理的1900多个案件中评选出2件精品案件和3件优质案件,其中乌达区院办理的“运煤专线东源科技路段大气扬尘污染案”入选2019年内蒙古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海勃湾区院办理的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为全区刑事执行检察精品案件;海南区院针对企业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以相关行政单位怠于履职提起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当庭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二、进一步强化检察担当,护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办理涉黑恶犯罪案件18件,批准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169人,对吕舜等涉黑恶案件12件134人提起公诉,追加逮捕和追加起诉遗漏罪犯38人。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7个,建立案件会商、挂牌督办、提前介入等6项工作机制,市院对吕舜、李强等5起黑恶案件挂牌督办。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提前介入率实现100%,办案平均周期由98天缩短至43天。黑恶案件全部由各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出庭公诉。海勃湾区院办理的武燕军涉恶案件中3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7年。坚持深挖彻查,在办案中发现并移送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线索8条,经调查有2人受到党纪处分,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着力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和深度,对提起公诉的黑恶案件中的6833.12万元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积极参与综合治理,针对行业乱象和管理漏洞,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8份,全部被采纳,推动实现以案促治、以案促建。开展“扫黑除恶在行动、检察宣传进乡村”活动,出动100多名干警对全市16个行政村和农区社区宣传发动全覆盖。扫黑除恶工作得到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充分肯定。

(二)积极参与平安乌海建设。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87人,提起公诉1261人。注重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批准逮捕14人、提起公诉17人。注重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对盗窃、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侵财类犯罪,批准逮捕53人、提起公诉77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件7人,涉案被害人684人,涉案金额2.5亿余元。注重惩治职务犯罪,受理9件9人,提起公诉7件7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6件6人。

(三)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大社会风险司法防范力度,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8人、提起公诉32人。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意见》,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对侵害企业的犯罪批准逮捕11人、提起公诉 12人。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坚持“少捕慎诉”原则,对在押的民营企业管理人员逐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坚持保护与服务并行,与工商联签订《关于建立联系协作机制的暂行办法》,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为民营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答疑解惑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 

三、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一)持续做强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恪守追诉犯罪和保护无辜的检察职责,不批准逮捕32件56人,不起诉39件57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1件,立案后批准逮捕10人,提起公诉12人;监督撤案9件10人,纠正漏捕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对法院刑事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7件,目前已改判3件,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9件;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委会6次,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司法公正。

(二)不断做实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2】,对审查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40名在押人员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意见,办案机关全部采纳;发挥驻所检察优势,加强对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看守所管理更加规范。强化对监外执行人员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针对不规范问题提出检察建议4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填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空白,共监督纠正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5人。 

(三)认真做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质效,全年共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63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向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32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法院全部采纳并已改判2件,1件还在审理中,其中海勃湾区检察院办理的“童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3】案”获得首届“办精品案件,创乌检品牌”优质案件,既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公正及权威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50件,提出检察建议46件,同比上升17%,法院全部采纳。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4】工作,评查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73件,提出检察建议14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不依法履职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0件,全部被采纳。

四、进一步参与国家治理,切实保障民生民利

(一)紧贴群众需求提升公益诉讼实效。全年立案审查公益诉讼案件6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6件并跟踪督促落实,行政机关采纳并整改52件。与市监委、环保局、自然资源局等多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构建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无缝对接体系,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持续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四个最严” 【5】食品药品专项督查活动,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发出检察建议24份,18户违法经营者被处罚,黄河流域乌海段岸边的违建房屋、码头、餐厅以及违规堆放的浮桥箱体全部被拆除。通过检察建议,被污染的土地、河道438亩及时得到清理和恢复,督促整治违法排放废气污染物企业9家,督促清理回收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3660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实实在在解决了一些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

(二)全方位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严惩处性侵、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批准逮捕16人,提起公诉44人。加强司法保护,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罪犯,不批准逮捕6人,相对不起诉3人,附条件不起诉【6】4人。针对我市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特点,创新 “一号检察建议” 【7】落实举措,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4件,查漏补缺、堵塞漏洞;与市教育局联合签发《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有效防止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对学校周边的商店、书店、玩具店等进行集中排查,清理淫秽色情等非法出版物40册,坚决杜绝淫秽物品、暴力型玩具出现在学校附近。大力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举办校园法治宣讲19场次,发放调查问卷、宣传资料6700余份,受众师生家长共计5300余人。市区两级党委对未检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三)主动履职尽责推动社会善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受理群众信访案件296件,全部实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十日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全年未出现越级访、进京访。积极开展司法救助【8】,为11名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37万元。市院办理的赵某某19年上访缠访案,经过耐心释法说理和及时司法救助而息诉罢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9】,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年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387件506人,有效钝化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进一步筑牢检察工作根基,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一)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把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穿工作始终。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两级院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检察工作、重要案件23次。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业务,市院创新开展八学一讲党建学习模式10】,机关政治理论学习氛围日益浓厚。机关党委被评为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

(二)检察改革成效逐步显现。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分类建立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档案,三类人员各司其职,工作质效明显提升。全市统一招录聘用制书记员50名,有效缓解了一线员额检察官办案压力。内设机构改革全面完成,两级院内设机构由51个精简为31个。两级院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人均办案25件。

(三)纪律作风整治持续深化。认真做好自治区检察院党组首轮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组织干警观看《贪腐警示录》等专题警示教育片4次,开展干部任前谈话70余人次,有3名违法违纪干警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支持派驻纪检组监督履职,纪检组长为全市检察干警讲授警示教育专题党课,推动全面从严治检带队伍。

(四)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夯实。市院建成标准化检委会会议室,依托数字化会议系统,有效提高检委会议事议案质效,两级院建成并实现与看守所的网络互通和远程提讯。建立友好检察院共建互助模式,与江浙沪地区先进检察院互派干部挂职,选派2名青年检察官到上海和江苏挂职锻炼半年,接收浙江瑞安市院1名公诉骨干来我院挂职交流;与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呼和浩特铁检分院签订《友好共建协议》,促进检察工作共同发展。着力打造基层院建设特色亮点,乌达区院新建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备先进、功能齐全,服务群众更便捷;海勃湾区院创办了“海检家园”周刊,原创音乐作品《少林英雄检察版》入选首届全国优秀政法题材原创作品展,并在高检院举办的检察题材书画、摄影、音乐作品评选中荣获优秀奖;海南区院建成新媒体工作室,原创读书会活动被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评为草原阅读季优秀项目。

(五)接受监督更加积极主动。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邀请视察、走访座谈、赠送报刊资料等方式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增进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全年共邀请代表委员100多人次参加各类活动,听取意见建议60余条。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开展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两微一端”、今日头条等平台,向社会公众推送检察工作动态3000余条,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2300多件,乌海检察官方微信公众号首发的案件权威发布信息阅读量突破5万,留言超过200条,让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正。

各位代表,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党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代表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服务保障发展大局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够强,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办案数量与质量、效率与效果尚未完全实现有机统一,监督刚性仍然不足;三是队伍素质、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金融、网络、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专业人才紧缺,人才进不来、留不住的问题十分严峻;四是检察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需要全力解决;五是检察信息化应用程度、智能化水平不高,科技强检措施还需加强。对此,我们将直面问题、努力担当作为、认真加以解决。

2020年主要工作安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大局,按照市委七届八次全会和本次人代会的各项部署要求,继续深耕检察业务、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持续深化检察改革,为平安乌海建设、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丰富的检察产品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检察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把讲政治的要求融入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确保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坚持主动服务大局。精准服务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依法严惩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精准打击阻碍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极参与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探索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推进我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认真履行国家司法救助职责,服务保障脱贫攻坚。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检察监督,守护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注重在检察环节由重打击向长效常治工作转换。深化与监委的衔接配合,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是坚持依法履职尽责。着力做优刑事检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要达到70%以上,增强监督刚性,提高监督质效,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侦查力度。着力做实民事行政检察,加强民事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审判程序监督和虚假诉讼监督。着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积极稳妥扩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诉前圆桌会议办案方式,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四是坚持抓班子带队伍。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各项要求,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启动对基层院的专项政治巡察,下气力解决班子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办精品案件、创乌检品牌”争创评选活动,持续打造优质精品案件,与乌海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各位代表,新时代呼唤新作为,新使命开启新征程。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政协的大力支持帮助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砥砺前行,奋力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检察担当,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有关术语解释

1.“6.28”专案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指定乌海市公安局侦查通辽市新世纪大酒店组织卖淫案,2020年1月3日,乌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易连峰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涉嫌犯罪嫌疑人65名,涉嫌单位犯罪的公司2家;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16项罪名,查封冻结扣押资产共计4.6亿余元。

“11.22” 专案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指定乌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关成志、关宇东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目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关成志、关宇东、孙秀云等5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14项罪名,查封冻结扣押资产约3.59亿余元。

 

2.羁押必要性审查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3.虚假诉讼

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4.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民事非诉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的活动。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的活动。检察机关依法对上述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5. “四个最严”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的标准、最严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被称为“四个最严”。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2020年12月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保持打击食药安全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携手抓好食药安全全链条保护,确保人民群众吃的安心、用的放心。

6.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在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安机关意见后,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积极自我改造,尽快回归社会,从而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7.一号检察建议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了某小学教师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最高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被告人齐某从有期徒刑10年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事后,最高检深入研究如何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做到起诉之前,延展到裁判之后,为每一个家庭带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2018年10月,最高检在办案和调研的基础上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建议积极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杜绝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发生。这是最高检历史上首次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被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8.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0.八学一讲党建学习模式

领导班子“带头学”、党组中心组“固定学”、各个部门“分头学”、全市干警“集中学”、组织干警“外出学”、各党支部“灵活学”、演讲竞赛“实战学”、业余时间“在线学”、邀请老师“进门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