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办理须知
一、受案范围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讼诉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发检察院提出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而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需携带材料
(一)、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植物、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二)、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三、文书样本
刑事申诉书(样本)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申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