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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监督流程
时间:2018-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20163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将民事监督申请规定摘录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四、民事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五、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或者近亲属)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时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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