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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增选听证员
时间:2023-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乌海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增选听证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基本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专家咨询委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3.法学、医学、经济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管理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听证员库,对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市、区两级检察院负责听证员的资格审查、考察、抽选、履职评价反馈等。

(一)听证员库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资格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的检察院保障,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乌海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乌海市两级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共同对本辖区内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

(三)组织考察。乌海市两级检察院共同对本辖区内进入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检察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乌海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检察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做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乌海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七、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请填写《乌海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将报名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于2024年1月10日前发至报名邮箱。

邮箱地址:whjcyzhywb@163.com联系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张艳联系电话:0473-2068695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2日

八、报名表下载地址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