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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件展播(一) | 不起诉+亲职教育,积极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时间:2022-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 督促监护令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4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刘某生、张某某来到海勃湾区阳光万豪酒店对面公共停车位,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车内手表购物卡香烟等财物。2020年11月14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刘某生、张某、兰某来到滨河区君正长河华府地下车库,再次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行盗窃。王某某伙同他人盗窃2起,共计价值5134元;刘某某盗窃1起,共计价值1634元。

【要旨】


对于既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既可以相对不起诉,也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需要矫正,确有必要接受一定时间监督考察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检察官通过充分运用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背景和犯罪成因,在相似案件中区分适用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精准把脉、对症下药,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25日,王某某、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移送海勃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某某系未成年犯罪,盗窃金额只有1634元,刚达到盗窃案件的追诉标准(1600元),其系被怂恿共同犯罪,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情节轻,主观恶性较小。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我院于3月19日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盗窃金额为5134元,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认罪悔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在委托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的同时,办案检察官也前往王某某居住社区与学校进行实地走访。经过调查,了解到王某某家庭教育缺失,家庭观念淡薄,与父母关系不良,存在认知偏差。考虑到其是在校生,父母也在本地居住,具备监督考察条件,2021年2月18日,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监督考察期为10个月。
在监督考察期间,检察院一方面成立了由承办检察官、社区工作者共同组成的关护帮教小组,对王某某开展多对一的心理疏导与法治教育,帮助其脱离网瘾,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另一方面,对王某某的父母开展亲职教育,并发放督促监护令,转变不当的教育观念。双方形成帮教合力,共同促使王某某向好向善。2021年12月18日考验期满,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可以从犯罪动机、家庭环境、亲子关系、成长背景、社会人格等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着重从思想认知层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从而考量监督考察措施的必要性,区分适用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引入社会化帮教力量,成立由承办检察官、学校德育老师与心理咨询老师及团委干事共同组成的观护帮教小组,充分发挥社工的专业优势,并对其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促使家庭、学校与社会形成合力,帮助未成年人更正认知偏差,转变不良行为,戒除不良嗜好,缓和家庭矛盾,更好地回归校园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