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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案件展播(二)| 一起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
时间:2021-1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8日下午15时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丽(化名)准备与好友小红(化名)一起上学,来到小红位于乌海市乌达区某小区的家中,敲门时发现房门上插着钥匙,便将房门打开进入小红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后,盗走了1000元现金以及香烟、衣物等物品若干。归案后小丽主动将部分赃物及赃款500元归还被害人并赔偿1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要旨】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秉持“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其核心更多是关注“人”,而非“案件”。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注重探究小丽犯罪根源,通过走访其父母、老师等,对小丽的家庭情况、监护教育情况、学习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生活环境及涉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开展社会调查。经调查发现,小丽平时性格乐观开朗、本性单纯,但家中关系复杂,母亲工作繁忙,父亲在其上小学时因罪入狱,平时缺少父母关爱,在孩子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缺少成年人的指引。她偷盗物品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丝虚荣心,且犯案后对自身的行为非常后悔,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主动说出了全部的作案过程。检察官在综合评价其犯罪意图、犯罪手段、悔罪态度等方面后,认为小丽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对其不起诉,并依法封存小丽犯罪的相关记录,严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隐私。

【诉讼经过】 

2020年3月31日,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小丽涉嫌盗窃罪向乌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小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小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听取了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后,结合其悔罪表现,检察官最终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建议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4月16日,乌达区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举行了不起诉宣告仪式。案件办结后,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机制,检察官持续跟进回访,及时掌握小丽的思想动态,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教育她正确对待和认识自己,帮助她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对于自身、对于社会的认识有限,还具有很大的可塑空间,犯了错应该有机会获得原谅和改正,而涉罪未成年人一旦被贴上“被告人或构成犯罪”的标签,就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越轨行为。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官要主动开展诉前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深入剖析诱发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有效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通过举行不起诉教育宣告仪式,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机关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紧紧围绕“如何成为更好的人”这一目标,不就案办案、不机械司法、不教条说教,而是将法治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职业规划等未成年人的迫切需求贯穿其中,有效弥补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缺失,引导他们最终顺利、圆满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