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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四个结合”全面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
时间:2021-07-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与认罪认罚工作、非羁押诉讼工作、公开听证工作和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促进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与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相结合

在专项活动中严格执行高检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8条意见,着力在依法能用尽用、提升案件质效上下功夫。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一般应当依法从简从快办理,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能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的,及时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积极主动耐心做好矛盾化解、刑事和解工作。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犯罪嫌疑人,量刑建议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拟不起诉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均要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与开展非羁押诉讼工作相结合

严格按照自治区院《全区检察机关开展非羁押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监督公安机关直诉、依法作出不捕决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实现在犯罪嫌疑人不被羁押的情况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刑检部门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合理确定范围,监督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再提请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积极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探索推广大数据电子监控保障措施。

三是与落实公开听证制度相结合

认真筛选适合听证的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全面听取被追诉方、被害方、办案单位、刑事执行部门的意见,充分调查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以及对社区的影响情况等,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以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公正性。

四是与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

按照《乌海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要求,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严格区分企业犯罪与企业家犯罪,审慎认定和处理企业涉税问题,准确把握办案与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一些不规范行为,对初犯、偶犯以及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羁押的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