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员职责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三、听证员管理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
四、任职期限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的检察院保障,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选任程序
七、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请填写《乌海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将报名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于2025年5月10日前发至报名邮箱。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