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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公告 |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附报名表)
时间:2025-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乌海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基本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
3.法学、医学、经济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4.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热心群众工作的无党派人士和民主党派人士。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
6.其他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四)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听证员管理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听证员库,对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市、区两级检察院负责听证员的资格审查、考察、抽选、履职评价反馈等。
(一)听证员库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将取消其听证员资格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的检察院保障,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乌海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乌海市两级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共同对本辖区内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
(三)组织考察。乌海市两级检察院共同对本辖区内进入考察范围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检察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乌海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检察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乌海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七、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请填写《乌海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将报名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于2025年5月10日前发至报名邮箱。

邮箱地址:whjcyzhywb@163.com。
联系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张艳
联系电话:0473-2068695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27日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