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受理案件、办理案件、接待来访
等检察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序开展各项检察诉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办理,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乌海地区两级检察院对外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 诉讼接待和服务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除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诉讼业务外,建议相关诉讼参与人通过高检院12309网站、乌海市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或电话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阅卷或听取意见申请,以及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确需现场办理的,来员应全程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接受防疫检测。
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案件,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的,在保证依法合规的情况下,对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二、案件受理、办理工作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其他检察机关等实地送达案卷时,来员应全程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接受防疫检测。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后,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两级院案件受理窗口设置专用通道,专人办理案件受理、移送事宜。(案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表)
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对于在办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办案工作,视案件具体情况,可在办案期限内依法适当延后或采取电话、视频、书面等方式进行,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出庭或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应做好相关防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协调看守所开展网上提审、讯问等工作。
三、群众信访工作
为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来访群众身体健康,从即日起,两级检察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在此期间,人民群众如有诉求向检察机关反映,可通过以下途径:
1.邮寄。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相关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联系方式见附表)
2.登录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即日起,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可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乌海市两级检察院继续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及时认真回复答复群众诉求,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
四、申请诉讼服务
全市检察机关将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短信、公告栏等途径公布本院防疫期间统一对外联系电话及检务督察部门的监督电话,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同时,乌海市地区检察机关欢迎广大市民发挥监督作用,对于举报防控期间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行为的或提供行政诉讼线索和公益诉讼线索的,可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电话、来信等方式进行举报。(邮寄地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联系方式见附表)
五、窗口部门的疫情防控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案管大厅等窗口部门公共卫生安全,两级检察院统筹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在接待窗口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作相应消毒处理。
鉴于本市两级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系办理对外相关检察工作的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确需来检察机关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请先行就诊。
疫情防控期间,上级检察机关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附表
序号 |
单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案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
控申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
1 |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
滨河区创业路2号 |
016000 |
何泽2068758 |
郭映彤2068748 |
2 |
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
海勃湾区海北大街19号 |
016000 |
谢华13947348899 |
谢华13947348899 |
3 |
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
海南区巴彦乌素大街 |
016030 |
王红4021478 |
宋娜4022000 |
4 |
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
乌达区民达街21号 |
016040 |
蒋雨珊3028233 |
王丽红3013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