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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樊华故意伤害案件的声明
时间:2014-05-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大网友、微友:

  近期,在互联网、微信等公众平台出现了反映“乌海市人民检察及海南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枉法渎职办案”的帖子。为澄清事实真相,维护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声誉,也避免网民被误导,现我院作如下声明:

  一、樊华故意伤害案的真实情况

  2012年12月8日,被告人樊华因与股东王XX因股权纠纷,双方纠集人员在其所在华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殴斗,造成王XX一方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海南公安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后,于2013年4月11日向海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南区检察院于同年5月27日以樊华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海南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于2014年5月14日以故意伤害罪对樊华作出有罪判决,5月22日将判决书送达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情况

  该案在海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一方王XX因不满樊华取保候审,多次到市政法委、市检察院等部门上访,要求对樊华予以收监严惩。乌海市委政法委和乌海市检察院对被害人一方王志蓝的上访所反应的情况高度重视,市委政法委多次发出情况通报,市检察院指派公诉处处长孙闻华对此案件进行督办,并对海南区检察院提出了要从快办理此案,在办案中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要求。海南区检察院对全案证据经过审查后,认为樊华故意伤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向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针对樊华在网上所反应的情况,市检察院组织纪检部门作了调查,已查明: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和受指派督办案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依法履行公诉职能,不存在当事人所反映的办案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等情况,更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渎职行为。针对樊华在网上散布所披露的司法机关内部办案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情况,可能存在有关人员故意泄露案情、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渎职情况,市检察院已经展开专门调查,在调查中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上述渎职情况,检察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办,决不姑息,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也欢迎该案当事人及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

  三、对侵犯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恶意网络炒作行为绝不姑息

  现查明:在人民法院对樊华故意伤害案没有作出判决之前,樊华作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利用网络、短信、微信等手段向公众散布诋毁检察机关及办案人员的言论,并将案件相关证据以及公民个人隐私在网上肆意散布,意图通过网络炒作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达到其免受刑事责任追究的非法目的。樊华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而且也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诋毁了检察机关的形象,损害了司法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维护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已就樊华的诽谤行为向海南区公安分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樊华故意诽谤他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展开调查。

  四、检察机关始终积极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乌海市检察机关始终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各类媒体和广大网友的监督,我们支持网络舆论发挥 “正能量”作用,曝光揭露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同时也坚决反对为达到不正当目的,发布歪曲事实、误导舆论的恶意炒作行为。我们扎实推进“阳光检务”建设,建立了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在动态反映检察工作的同时,还在网站上设立了网上接待厅、人大政协专栏、人民监督员、检风监督等栏目,为社会各界了解、监督我们的工作提供了便捷的渠道。最后,我院自觉接受上级检察机关和人大、纪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希望有关部门来院复查本案的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