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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落实九部委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时间:2020-09-18  作者:  新闻来源:乌海检察 【字号: | |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工作要求,9月17日,乌海市检察院牵头组织召开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议,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委、团市委和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检察院撖莉副检察长、第六检察部全体干警、三区院未检负责人全程参会。

 

会上,撖莉副检察长介绍了九部委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明确贯彻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并同与会各单位共同学习、解读《意见》,对各责任单位的相关职责进行分解。

市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张利向与会人员汇报了我市两级院近年来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色做法,共同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五件典型案例。与会人员就如何在未成年人工作中落实好该制度进行了座谈交流和深入探讨。

与会单位相关负责人结合各自职责,就如何推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提出了合理化意见与建议,在加强沟通衔接、建立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工作等方面达成共识,研究通过了乌海市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下一步九部门要将文件精神传达落实到每一个具有报告义务的工作人员,并认真履行监督任务,确保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早发现、早报告,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

什么是强制报告?  

强制报告,是指教育、医疗机构、救助和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因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非正常损伤、死亡、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单位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什么情形适用强制报告?  

教育、医疗机构、救助和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以下9种情形则需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14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情况 

不报警承担什么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