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不少人为追求快速瘦身效果
把希望寄托在各类
“网红减肥产品”上
殊不知
一些看似效果明显的减肥药
背后却暗藏健康风险
办理案例
近日,乌海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的网红减肥胶囊外包装简陋,无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批准文号等合规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不法商家为牟取非法利益,刻意给产品套上“强效控食、模特专用、网红爆款”等噱头,通过网络平台、社交软件等渠道大肆宣传销售,误导消费者购买。
经专业机构检测鉴定
该款减肥胶囊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而西布曲明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该成分易引发心悸心慌、血压升高、失眠口干、头晕乏力等不适症状,长期服用还会严重损伤心脑血管、肝脏及肾脏功能,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早已明令禁止在食品及保健食品中添加该成分。
案件办理过程中
我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高效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从严从快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坚决斩断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链条,全力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与消费权益。
检察官温馨提醒
健康瘦身无捷径,切勿轻信“快速见效”“轻松减脂”等夸大虚假宣传,摒弃盲目跟风的减肥误区。选购减肥类食品及保健食品,务必通过正规商超、官方旗舰店等合规渠道,仔细核验生产厂家、保质期、批准文号、成分表等关键信息,坚决抵制来源不明、标识不全的“三无”产品。
检察官来支招
若发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等违法犯罪线索,请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举报,携手共治、群防群控,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有序的消费环境。
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