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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优秀党务工作评选办法
时间:2016-06-28  作者:机关委员会  新闻来源:机关委员会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党内评优工作,坚持评优标准,完善评优程序,保证评优质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章  评优类别及范围

第二条  我院评优的类别分为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三条  先进党支部的评选范围为全院各党支部,包括在职党支部和退休党支部。

第四条  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范围为党组织关系在院的全体正式党员,包括在职共产党员和退休共产党员。

第五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包括机关委员会委员及各党支部支委委员。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先进党支部的评选条件为:

(一)能够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任务,有较强的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

(二)支部委员会团结,能够积极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指示,认真履行职责,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

(三)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到位,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四)能有效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积极了解干警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党员队伍素质优良,有较强的党员意识,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党建工作亮点突出。能够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近两年党支部所属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无违法违纪事件,无安全稳定重大事故。

第七条  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条件为:

(一)带头学习提高。能够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钻研业务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模范和骨干。

(二)带头争创佳绩。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三)带头服务群众。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积极参与“扶贫包联”和“志愿服务”等活动,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切实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四)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廉洁从检和机关各项纪律规定,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五)带头弘扬正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近两年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无违法违纪事件,无执法办案过错问题。

第八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 

(一)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党务工作,严格执行党的各项制度,坚持原则,务实高效,无私奉献,密切联系党员、群众,认真学习研究党建理论,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决定。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努力抓好党组织建设,积极研究和解决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服务中心任务、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取得较好成绩,较好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善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备优秀共产党员的条件,连续从事专、兼职党务工作2年以上。

(五)近两年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无违法违纪事件,无执法办案过错问题。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九条  先进党支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院党支部总数的20%。

第十条  优秀共产党员评选人数不超过全院正式党员总数的10 %。

第十一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不超过院机关委员会委员及各党支部支委委员总数20 %。

第五章  评选及表彰

第十二条  评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七一”期间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评优工作由机关党委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各支部在总结本支部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评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向院机关党委报送推荐名单。各支部推荐本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比例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5%。

第十五条  推荐参评优秀党务工作者的人员不同时推荐参评优秀共产党员。

第十六条  院机关党委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民主推荐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院机关党委结合组织和个人推荐情况,认真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由机关党委委员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按照1:1.2的比例提出评选建议名单,上报院党组,经院党组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最终评选表彰人员,在内网上公示拟表彰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院党组下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先进党支部奖金1000元,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奖金各5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院党组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